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许多财务人员也知道视同销售的税务概念,但由于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实务操作中容易发生少缴纳税款的税务风险,或是理解偏差白白多交了税款。下面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说明。
一、视同销售的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视同销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相关案例
案例1: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推广赠送客户
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元,当年该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元。针对这项业务,A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认识到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凭证中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90.4元 / 贷:库存商品 8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元(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
表面上看,财务人员进行了视同销售的处理,但其实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A公司财务人员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元(80×13%),存在税额计算差错。事实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额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A公司当年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因此,企业应按照100元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100×13%)。假设纳税人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补缴增值税13-10.4=2.6(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所以我们看到,由于理解不够深入,即使有时做了视同销售也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涉税风险。
案例2: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维修配件赠送客户
B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维修配件免费提供给客户。在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认为由于是免费赠送,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相应的税款。于是B公司向我们求助。
那么B公司免费提供的维修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我们到了B公司仔细查看了凭证,并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了解事实情况。原来虽然会计凭证中只有出库单,但了解后知道B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产品还在保修期中。按原销售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如客户产品出现故障或所需的耗材未达到工作量而提前无法使用的情况,B公司需免费提供维修配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的维修配件不属于无偿赠送,而是作为已经完成的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上在原始销售时已经获得,并且已经就销售额缴纳了增值税,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为客户提供的免费保修配件时不用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材料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用的,也不需作进税额转出。最后再跟税务人员的沟通中,对方也接受了我们的观点。
我们也建议,关于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配件的记账凭证后面只附着一张出库单容易引起税务注意或疑问。最好能附上客户当初购买时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在合同上需要有保修期的条款等证明材料,只有充分证明确属于保修期内才能不用视同销售。如果处理不够准确,也存在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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