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末预示着一个会计年度的结束,财务人员关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会接踵而至。近日有笔者客户咨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费用跨期的问题,这也是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现简要分析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足的地方也感谢指正。
为了简化的分析,将费用跨期简单划分为两类,1.费用计提在当年,支付在次年;2.费用发生在当年,但收到发票在次年。
1.费用计提在当年,发生或支付在次年
此类业务常见于企业对办公室租金、员工工资、利息费用、售后服务费的计提等。由于此类费用都是在次年支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否都不允许税前列支呢?先看看相应的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第八条强调实际发生,很多人对此统一理解为如果费用在次年支付即为当年度没有实际发生,应当做纳税调整。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对此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分情况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可以看到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所得额的计算仍遵从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利息费用,即使当年未实际支付,仍属于在2023年度实际发生,在汇算清缴结束前(2024年5月31日)收到发票,且该利息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等,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企业常见的员工工资薪金的计提也属于该种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 第二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由于企业工资薪金制度通常是当月计提次月发放,跨年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出台了文件进行说明,明确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支付就可以税前列支,避免了纳税人不断在每个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又比如,企业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费,通常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此时预提的费用并不意味着实际支出,未实际支出的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2023年度预提的费用未实际支付部分,即使在2024年度实际支付并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也不能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该部分2024年实际支出并取得发票的,可以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做纳税调减,存在暂时性时间差异。
2.费用发生在当年,但收到发票在次年
由于与企业有时也会存在费用发生支付在当年,但收到发票在次年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是实质性的费用跨期。有的纳税人以收到发票的时间点理解为跨期的费用是不够合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第八条;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4号公告要求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8号公告明确了凭证包括发票及其他票据资料。因此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扣除凭证,是完全可以正常税前列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费用跨期问题分析,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也包含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对于企业有任何税务疑难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有专业的税务团队给您提供合理的咨询方案。
作者 税务高级经理 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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